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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通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
来源:解放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4月23日作者:
上海通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城管执法须文明规范


  执法时不穿制服、言语粗暴,有的没经过劝说就直接没收扣押……这些不文明执法的行为将得到立法约束。昨天,(上海)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》。城管执法时,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、佩戴统一标志标识,必须做到仪容严整、语言文明、行为规范。

  暴力执法最为百姓所诟病,本次立法明确,城管如有使用暴力、威胁等手段执法的、或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等行为,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所在单位、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条例中还突出了各部门对城管执法的协作与保障,尤其强调公安机关对城管执法活动的协作配合。

  根据条例,城管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,不得使用或者损毁,属非法物品的,移送有关部门处理,“被扣押物品易腐烂、变质的,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;逾期不接受处理的,可以在登记后拍卖、变卖;无法拍卖、变卖的,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。”